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本次选任听证员共计20名。
二、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受邀参加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三、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本次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补贴,由本院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24时止,逾期不予受理。
八、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单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报名的。报名人员扫描报名二维码(微信扫描)进入报名页面,按提示要求逐项报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听证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推荐。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经查实信息不实的,取消选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