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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安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时间:2022-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届人大次会议材料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月16日在安宁市第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上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辉

 

各位代表:

我代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日迈月征,朝阳轮转,转瞬五年。过去五年,是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蹄疾步稳、乘风破浪的五年,也是安宁检察工作持续向好、卓有成效的五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跨越、迈上新台阶。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51312件。

一、防风险、护稳定,把服务大局延“深”,在担当作为中助力中心发展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践行“政治就是业务,业务就是政治”理念,讲政治顾大局,主动把检察工作摆到全市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安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深入打击刑事犯罪,持续护航大局稳定更有力。紧扣稳定发展主题履职尽责,着力推进高质量平安安宁、法治安宁建设,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946人,提起公诉5129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依法从快、从重办理危害国家利益案件;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471人;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犯罪,起诉1110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66人;从严打处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等民生类犯罪,起诉237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经济建设更有方。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批准逮捕侵害企业家、企业权益犯罪30人,提起公诉44人。深化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进“挂案”清零,减少企业诉累。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不批捕20人、不起诉46人,同时延伸检察职能探索企业合规建设,助力“六稳”“六保”。提前介入企业被合同诈骗案件,及时监督采取扣押查封措施,涉及财物1.6亿元,有效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主动与市工商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设立工作联络室,深入工业园区调研问需,拓展服务保障的深度和精度。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有质。始终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办理徐建华、徐建才、李正方等黑恶案件8133人,批准逮捕52人,提起公诉1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5年不等的刑罚。办理的横跨五省高速公路碰瓷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对6000余万元涉案财产同步提出处置意见,最大力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坚持除恶务尽,移送“保护伞”及腐败犯罪线索60件,办理交办线索9件。聚焦“六清”目标,落实“边扫边治边建”要求,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9份,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治理。办理5.21”“1.09”专案,分别被作为昆明市检察机关十佳典型案例、优秀案例。

深入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更有效。全力防范重大风险,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从严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53人,全力追赃挽损;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起诉48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关联犯罪,起诉393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决胜脱贫攻坚,深入禄劝县汤郎乡街道北冲村开展挂包帮结对帮扶,投入资金10余万元;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及时返还依法办理涉农领域重点案件98严惩、监督、保护、帮扶上下功夫,持续巩固推进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致力污染防治,起诉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犯罪210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5件。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专业监督+恢复性司法”的办案模式,放流鱼苗5万余尾,车木河生态修复公益林1394亩,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办理的危险废物甲醇废液污染宁湖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起到了“案件办理到位、环境修复到位、警示宣传到位”的示范效应。

深入开展疫情防控,筑牢抗疫法治防线更有为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616人次深入一线包保点参与联防联控工作。办理妨碍疫情防控、医疗废弃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案件39件。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合力规范专用设施设置、强化进口食品监管、野生动物保护,推动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实施意见》。针对国家二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被非法买卖、猎食情况,创新向社会公众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有效提升群众保护意识。强化对监狱疫情防控的监督,开展“非接触式”专项监督120次,配合召开“跨时空”评审会21次。牵头制定《安宁市刑满释放人员狱外隔离点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省首家设立了狱外隔离安置点,对60名刑满释放人员狱外隔离配合监狱坚决守住特殊时期的“入口关”和“释放关”。

深入惩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有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两反”职能转隶前,保持职务犯罪查办力度,查办了原安宁市水务局局长李某某受贿案、原安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向某某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2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5万元,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2018年以来,全面推进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协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检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8人,已起诉44人,依法追赃2157万元,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充分发挥检察作用。查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人,全力构筑廉洁从政防线。

二、重主业、履职责,把法律监督抓“好”,在并行共进中彰显公平正义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监督更有力度、温度。

不断优化刑事检察,当好平安安宁的建设者。不断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加强侦查活动及审判活动监督,追加漏捕漏诉260人,441件刑事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维护执法司法规范公正。严格履行“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严格把关,依法不捕不诉485人,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坚持保障人权,规范司法活动,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已经逮捕的14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着力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力度,出庭支持公诉3571次,全部提出量刑建议;列席法院审委会28次,对重大案件发表意见,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工作职能,保持对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全面介入,提前介入刑事案件112件,促进侦查活动规范有序

持续加强民事检察,当好权益保障的促进者。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支持法院公正司法,对民事生效判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请抗诉6件。不断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类案监督,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358件,同比上升23%,采纳率为100%法院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与多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渠道,办理虚假诉讼案件6件,防止753万元财产损失,移送刑事犯罪线索1件,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557人在诉前追索劳动报酬600余万元,支持24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创新制作《懂民法》普法专栏3期,做好宣传普法工作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稳步推进行政检察,当好法治政府的维护者。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98件,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案件16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专项案件31件。与法院、人社局、总工会联合建立检察院+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站,完善劳动纠纷联合调处机制,提升诉前调解的能力与效果,化解劳动争议案件9230余人,涉及金额310余万元,畅通了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更好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司法局建立联合化解工作机制,通过促成和解、释法说理、协调解决当事人困难等方式化解案件15,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创新引领刑事执行检察,当好司法公正的捍卫者。稳步推进 “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办案模式,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1.4件,办理特赦案件52,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组织开展刑罚变更执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收押等专项巡回检察134次,监督监狱收押新犯5128次,办理监狱罪犯死亡检察案件96件,妥善处置狱内突发事件和监管安全隐患,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完成9.8件案件的评查、复查工作,移送9件案件线索,督促收监20在全率先探索开展减刑案件实质化监督办理,推进严格、依法、规范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牵头制定《安宁市刑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宁地区刑罚变更执行疑难问题会商制度》等创新制度,有效解决存在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重拳整治纸面服刑问题。

三、强保障、办实事,把民生福祉落“实”,在践行初心中厚植为民情怀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践行“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理念,自觉在保障人民权益中担当作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幸福更有质感。

多元解纷,将源头治理践行“枫桥经验”落实到位。坚持综合施策,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捕337人,不起诉369,促成和解、调解173件,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长带头落实信访首办负责制,接访案件46件,主动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43件,促进矛盾化解在基层和首办环节。落实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推进调解优先理念,搭建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一体、多渠道反映群众诉求的工作平台,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37件,七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实现100%。创新检察工作+公开听证模式,对重大、社会关注案件召开13次公开听证会,做好释义法、理、情,既打开当事人“心结”,又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2件,发放救助金额124万元,体现司法温度。以网格化+检察工作方式,全覆盖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200余人次,排查网格矛盾纠纷,落实为党委分忧,化解难题责任

提质拓面,将强化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到位。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牢牢把握“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工作定位。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及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0件。坚持把“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5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治。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林地,修复绿化矿山,清理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让违法者为受损的公共利益买单”。完善“检察长+河长”工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合力,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围绕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八个领域积极履职,办理安全生产、公民信息保护等新类型案件55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公益。在市委市政府的高位统筹和支持下,办理的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完善体系,将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到位。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的举措,在全省率先实现“控、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模式,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74人、附条件不起诉115人;起诉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146人;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92人;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办理案件2934人,避免二次伤害在全省率先建立教职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查询15346人;会同公安局建立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一查三询报告工作机制,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守护校园安全。完善+的体系,联合多部门制定家庭教育指导个案会商、规范社区矫正等机制向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33份。推进“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体系建设项目”省未管所设立工作室,探索推进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审查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1005件,监督纠正不当案件27件,有效解决同案同刑不同罚的现象。打造“帮+促”模式,实施精准化帮教金字塔式全覆盖分级处遇,引入司法社工帮教、社会调查和跟踪回访多元化帮教矫治22刑释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回访帮教。进就业帮扶,帮9服刑人员正式就业进解决重返社会的难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

四、转理念、推改革,把能动司法增“进”,在蓄力薄发中助推质效提升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自觉更新司法理念,细化改革举措,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

以进的姿态,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细化权力、责任清单,体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基本原则,员额检察官五年人均办案2182院领导五年人均办案670,并带头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及敏感案件,发挥担当表率作用不断健全、完善员额检察官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工资套改和司法办案绩效考核等制度,推动解决司法行政、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等问题

以进的行动,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积极配合完成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等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向市纪委市监委划转政法专项编制20名。不断适应新形势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主线,突出重点,重建了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更清晰、结构更优化的9个内设机构。通过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更好的落实、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各检察职权效能的最大化,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以进的力量,不断优化检察改革创新。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实现检察职能、检察队伍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性作用,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尽用、规范适用,适用认罪认罚审结2802人,适用率从21.1%上升到90.66%,确定刑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12%,促进涉罪人员真心悔过自新,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冲突。全面推行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减少程序“空转”,刑事“案-件比”从1:1.69优化至11.03,缩短办案周期,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全面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检察业务2.0系统,主动融入政法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率先实现律师互联网阅卷,打造“智慧民行”监督平台,率先实现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办理的文物保护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切实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解放检察“生产力”,提高工作质效。

五、抓建设、提素能,把队伍动力激“活”,在砥砺奋进中擦亮忠诚底色

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理念,自觉增强本领担当作为,落实“五个过硬”要求,以实际行动建设“四个铁一般”的过硬检察队伍。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用活资源,锻造忠诚品格。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71次。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党组集中学习、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全院政治学习178次,参学率达100%,引导检察人员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接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六届安宁市委第十四轮巡察第一巡察组对我院开展的政治巡察细化116项整改措施,坚持不懈整改突出问题

以从严从实为根本,灵活方式,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细化防控措施1651条;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修订管理制度24项;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实填报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24件,筑牢制度“堤坝”。深入开展“庸懒散乱”、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违规吃喝等专项整治,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提醒谈话121次,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大力加强素能建设,紧紧围绕安宁市委“大赶考”决策部署,设立赶考目标28项,强化赶考精神,保持赶考姿态激发工作潜能,全力进位争先。积极适应“四大检察”布局的新形式,组织参加综合素能、党性教育培训,创新推行职业导师制度,细化检察官业绩考评,提升法律监督履职质效,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涌现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机关侦防业务标兵”“全省检察先进个人”“云南省十佳公诉人”“云南省行政检察业务标兵”,103人次受各级表彰

以接受监督为保障,疏活渠道,打造阳光检察。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涉及维护金融债权、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救助等领域的14件书面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回复,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受益;向安宁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16次。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案件评查等活动121次。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47条,公布法律文书3612份,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1685次,通过两微一端传递检察资讯3000余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促进检察工作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安宁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三次蝉联“全国文明单位”,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先后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提名奖、“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34荣誉称号连续年蝉联昆明市检察机关业务考评第一名。安宁检察的长足进步,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过去和现在,集合起万千点滴,时间的赓续转变,意味着检察使命的接替。回顾过去五年的负重拼搏、砥砺前行,给予我们深刻启示一是要推进安宁检察跨越式发展,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五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安宁检察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切实以担当体现忠诚、以实干践行初心,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推进安宁检察跨越式发展,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五年来,我们树牢大局观念为大局服务作为职责使命,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推进安宁检察跨越式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五年来,我们切实牢记司法案件,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努力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办案融入法理情,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要推进安宁检察跨越式发展,必须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五年来,我们以政治建设引领队伍发展,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持续抓实从严治检,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精准、到位,思路需要进一步拓宽、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直薄弱,仍是工作的短板,距离“做强、做实”的要求差距还很大。三是在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外部配套工作机制上还有待完善。四是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仍需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未来五年的工作总体思路及2022年工作安排

未来五年,安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安宁市第七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聚焦安宁“四大战略”目标,聚焦中心工作,聚焦法律执行和实施短板,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完善市域治理体系中推进,提升“基本”能力、抓实“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服务保障安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大局稳定。

2022年的工作安排

一是聚焦政治引领,做忠诚党和人民的“可靠卫士”。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做到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增强政治意识,保持政治定力,把握政治方向,承担政治责任,提高政治能力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坚决扛起以法律监督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担当、为检察事业担当。

二是聚焦中心大局,做优化司法服务的“实践先锋”。坚持用法治力量服务安宁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安宁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服务保障十四五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新型城市化先导区、昆明现代工业基地目标,找准、找实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危害人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舌尖上”等违法犯罪,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安宁建设;推进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立足监督办案,深化能动司法,做好诉源治理,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在助推安宁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主动担当、能动履职。

三是聚焦人民关切,做保护民生权益的“坚强后盾”。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监督办案中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切实把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都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探索推进“数检务建设,高效维护公平正义;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办好控告申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为民实事,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厚植执政根基。

四是聚焦自身建设,做锻造过硬作风的“政法铁军”。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从严管理队伍。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持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专业素能,锤炼过硬本领,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以安宁市创新实干大赶考为抓手,选树标兵、标杆,探索创新发展,在对标先进、学赶超中,不断激发内生动力、提振精气神,推动安宁检察跨越式发展。

各位代表检察事业逢临最好的发展时期,新使命催人奋进,新征程任重道远。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知责于心、履责于行,答好新时代安宁检察“答卷”,奋力为加快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西线经济走廊、滇中最美绿城、中国西部县域高质量发展标兵建设进程,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相关解释

“六清” 202048日,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要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具体指: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三号检察建议”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所暴露出的违法行为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方面问题,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向中央财经委发出的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 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实施强制执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非诉审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刑罚变更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财产性判项 带有财产的有可执行性的可以用金钱来表示的一种判决条款,如生效判决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缴涉案案款等。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在监管场所外执行。

“四大检察” 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工作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的一个法律学术用语。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破解“重刑轻民”,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20193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比” 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

“十大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负责办理普通犯罪案件、第二检察厅负责办理重大犯罪案件、第三检察厅负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第五检察厅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第六检察厅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第七检察厅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第八检察厅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第九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第十检察厅负责办理控告申诉业务。“十大检察厅”和“十大业务”板块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发展的态势。